【刑法篇:小偷的偷竊工具算是凶器嗎,談法院如何認定加重竊盜罪?】

刑事/毒品犯罪

Thu Aug 01 2024

閱讀時間:20分鐘

【刑法篇:小偷的偷竊工具算是凶器嗎,談法院如何認定加重竊盜罪?】

新聞:法官開庭拿鐵棒敲自己頭直喊痛,認定是凶器打臉檢方

桃園余姓男子去年5月持鐵棒連接彈簧,勾撈選物販賣機物品掉落洞口偷走,

檢察官認為他拿的鐵棒非凶器,依竊盜罪嫌起訴;

法官認為檢方調查未盡,親自向警方調取該鐵棒,還「拿鐵棒敲自己頭」發現「頭頂很痛」,

認定是凶器,依攜帶凶器竊盜罪判余男6月,可上訴。

關鍵字:【攜帶凶器】

想法:

這則新聞根本是以前大學刑法課的回憶啊,

大家必須要先知道刑法竊盜罪的刑度是5年以下,

但是如果在符合特殊條件之下,例如入侵房屋、三人以上、攜帶凶器等等,

就會成立加重竊盜罪,最低刑度就會變成6個月以上、5年以下

看完這則新聞,大家心中可能有疑惑,

小偷拿鐵棒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偷夾娃娃機的商品(當作竊盜工具之用)

也就是從客觀的行為看來,小偷應該沒有要拿鐵棒作為傷害人的兇器的想法,

難道這樣還算凶器嗎?

但法院一直以來堅定的認為,不管小偷心中是把鐵棒當成凶器或是竊盜工具,

只要鐵棒「客觀上能夠傷人」就算是凶器。

但若仔細一點區分,其實我認為還是要參考小偷主觀上的想法(凶器或工具)去判斷,

因為之前有發生過小偷拿螺絲起子或鉗子要去撬門,最後還是被法院認定成凶器的例子。

【結語】

並不是要鼓勵大家偷東西的時候不要帶工具(誤)

只是有時候工具或凶器真的很難判斷,不過法官也不用拿來敲自己的頭啊啊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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