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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15分鐘

【國賠篇:冤獄補償2000萬真的太多嗎?談冤獄補償價格是否合理】

新聞:歸仁雙屍案冤獄18年獲2391萬賠償,謝志宏覆審成功

21年前震驚社會的台南歸仁雙屍命案,曾被判9次死刑、死刑定讞的謝志宏,因檢方發現新事證聲請再審,獲判無罪確定;

台南高分院認為,審酌謝志宏自歷時近20年的訴訟煎熬,羈押期間所受財產、精神、名譽的減損、自由受拘束等,

以謝羈押期間生活水準、物價指數及幣值等差異,以每日補償3500元為適當,決定補償2391萬。

關鍵字:【冤獄補償】

想法:

看到新聞的原始標題有寫到「嫌太少」,後來被砲轟才改掉,說實在記者標題這樣下,看了蠻難過跟生氣的,

依據「刑事補償法」規定,曾經被羈押但最後被判決無罪確定,可以請求國家補償,原則上補償以日為單位,

白話來說就是每關一天,國家要補償「3000~5000」元,但是為什麼補償的金額會浮動呢?

原因就是刑事補償法有一條規定是說:如果冤獄的人有「可歸責事由」(也就是被關的人本身也有問題),

這個時候補償金還可以往下扣,變成每日「1000~3000元」

之前曾經有過法院認為因為被告自白在先,所以才會錯判,縱使被告自白很有可能是被警察刑求出來的

(就是在說「蘇建和」案,以前刑求逼供超常發生),

被告這時候還是會被法官認為要負責,補償金就會被東扣西扣。

想想其實這條規定很不合理,一個人被關幾十年,每天隨時有可能會被槍斃,好不容易被放出來,但人事已全非,

關到從黑髮變白髮,關到父母親都認不得,法院才會還你一個無罪判決。

等之後還要再跑一次流程,向國家請求補償的時候,

法院可能還覺得「你會被關也是因為自己瓜田李下的關係」,這時候給人的感覺真的很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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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20分鐘

【刑法篇:小偷的偷竊工具算是凶器嗎,談法院如何認定加重竊盜罪?】

新聞:法官開庭拿鐵棒敲自己頭直喊痛,認定是凶器打臉檢方

桃園余姓男子去年5月持鐵棒連接彈簧,勾撈選物販賣機物品掉落洞口偷走,

檢察官認為他拿的鐵棒非凶器,依竊盜罪嫌起訴;

法官認為檢方調查未盡,親自向警方調取該鐵棒,還「拿鐵棒敲自己頭」發現「頭頂很痛」,

認定是凶器,依攜帶凶器竊盜罪判余男6月,可上訴。

關鍵字:【攜帶凶器】

想法:

這則新聞根本是以前大學刑法課的回憶啊,

大家必須要先知道刑法竊盜罪的刑度是5年以下,

但是如果在符合特殊條件之下,例如入侵房屋、三人以上、攜帶凶器等等,

就會成立加重竊盜罪,最低刑度就會變成6個月以上、5年以下

看完這則新聞,大家心中可能有疑惑,

小偷拿鐵棒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偷夾娃娃機的商品(當作竊盜工具之用)

也就是從客觀的行為看來,小偷應該沒有要拿鐵棒作為傷害人的兇器的想法,

難道這樣還算凶器嗎?

但法院一直以來堅定的認為,不管小偷心中是把鐵棒當成凶器或是竊盜工具,

只要鐵棒「客觀上能夠傷人」就算是凶器。

但若仔細一點區分,其實我認為還是要參考小偷主觀上的想法(凶器或工具)去判斷,

因為之前有發生過小偷拿螺絲起子或鉗子要去撬門,最後還是被法院認定成凶器的例子。

【結語】

並不是要鼓勵大家偷東西的時候不要帶工具(誤)

只是有時候工具或凶器真的很難判斷,不過法官也不用拿來敲自己的頭啊啊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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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30分鐘

【刑法篇:從Toyz販賣大麻談毒品案件如何減刑?】

今天來聊聊電競選手Toyz涉嫌販賣大麻菸彈事件,

從新聞上我們可以知道Toyz應該是下線被抓然後咬他出來,從Toyz家裡被搜出來的200顆大麻菸彈數量也不少,

大家要知道大麻是二級毒品(先不論合理與否),依照毒品條例規定販賣二級毒品是10年以上重罪,

而且加上有重覆販賣可能,這種實務上抓到一定羈押,那如果我們是Toyz的律師該怎麼辦?

首先我們要看檢方手上有甚麼能夠證明Toyz販賣的證據,例如電話監聽譯文,或是GPS定位交易地點、帳戶金流記錄等等,

如果以上都沒有,那本案就還有空間,Toyz可以解釋家裡的大麻是自己要用的,不是要拿來賣的,

這時候刑度就會降到5年以下(差很多吧),

但是Toyz的律師辯護策略一定要趕快決定,因為如果最後被法院認定有販賣,刑度就是10年起跳,

正是因為刑度太重,所以被告都想要拚減刑,毒品條例會給Toyz三次減刑機會:

分別是「偵審均自白」、「供出毒品來源並查獲」、「情輕法重」,

所以如果罪證明確,Toyz一定要在之後開偵查庭的時候,跟檢察官承認有販賣大麻事實,

加上如果他有供出毒品來源並查獲,就會因為減刑2次而大幅度壓低刑度。

最後,因為販賣毒品是一行為一罰,所以Toyz也不能承認太多販賣次數,

不然之前有看過販賣20次毒品,最後加起來要執行28年的例子(當然被告早就跑路了)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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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20分鐘

【刑法篇:高雄城中城大火,是成立放火罪或失火罪?】

之前高雄城中城大火,想到之前看到消防員的TED演講,分享火場逃生的重要觀念。

簡單替大家摘要重點:「小火快逃,濃煙關門」

原則上如果是小火,那逃離室內空間是正確的。

但是如果像城中城那樣,一打開門發現都是濃煙,能見度已經趨近於零的時候,

這個時候絕對不能:

1.「躲進浴室」(X)

因為浴室的塑膠門一遇到熱,就會融化讓濃煙進入,一瞬間就會讓人窒息。

2.「往頂樓跑」(X)

因為含劇毒的煙上升的速度,比你用跑的還要快。

3.「用濕毛巾,捂住口鼻逃生」(X)

因為濕毛巾根本擋不住濃煙中的毒氣跟高溫,

而且為了要穿越濃煙,還要把你從原本相對安全的環境,移動到更致命的危險當中。

【結語】

「火場的頭號殺手是濃煙,不是火。大部分的火場罹難者,都不是被燒死,而是活活被嗆死的」

如果真的遇到大火的話,關上門並且拿濕毛巾堵住門縫,不讓劇毒濃煙竄進來,才是保命之道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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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20分鐘

【職場篇:颱風天老闆可以改成遠距離居家上班嗎?】

有人問說如果放颱風假,老闆要求員工居家上班,員工可以說NO嗎?

這要從頭說起,以前網路還沒這麼發達的時候,大家腦中浮現上班的景象,都是要開車、騎車上下班,

但是自從疫情爆發以來,大家發現原來可以居家上班,而且也漸漸習慣遠距離上班,

所以精打細算的老闆就想出「放颱風假當天就改叫員工用居家上班」的方式。

至於勞動部怎麼說?各位上班族朋友可能要失望了

勞動部說因為居家上班不用出門面對風雨,所以處在「可以提供勞務」的狀態,這時候就沒辦法放颱風假了。

其實我覺得勞動部的說法蠻合理的,颱風假的本意本來就不是要讓勞工休息,而是怕勞工出勤太危險而設立的規定。

我想了一下,這種狀況可以放到颱風假的人,就是必須親自到工作地點提供勞務的職業才有可能,例如工廠作業員。

最後,北市勞動局又跳出來同意勞動部的說法,但補一句說「老闆仍應秉持疼惜之心,『宜』加給勉力出勤的勞工工資。」

這句我就看不懂了,行政機關每次都很喜歡「宜來宜去」,也不告訴老闆到底「應該或不應該」加發薪水,而造成大家無所適從。

【結語】

有多少佛心老闆會因為員工颱風假出勤而加發薪水,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(機率不高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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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15分鐘

【刑法篇:小瑪莉機台算是賭博嗎,怎樣才會成立賭博罪?】

陳柏惟委員宣稱他沒有犯賭博罪,從判決來看是這樣沒錯,

畢竟在判決裡面他是以證人身分傳喚,但仔細看他的證詞:

「佐以證人即客人陳柏惟於警詢時證稱:查獲當天係把玩賓果星球電子遊戲機檯,

先開分再押分把玩,連線就得分,比例為1:3,即1,000元可換3,000分,當日已經輸1,000元等語」

內行的就知道,這絕對是老司機的回答,要知道賭博罪不罰未遂,

所以如果賭客真的很衰,在把分數換成現金的時候被抓到,才會成立賭博罪。

再跟大家分享,賭博所謂的「開招」是指說用1000元原本可以換1000分,但是店家多招待2000分,所以才稱為開招。

至於「過招」,則是必須分數達到一定門檻(例如10000分),才會讓客人換現回來,

所以賭博罪一定要有把分數換成現金的行為才會成立,

至於現在的手機博奕遊戲要怎麼「出金」方法千奇百怪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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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20分鐘

【2021.10.13受訪:談妨害公務罪如何無罪?】

一直有人說一旦拒絕警察臨檢,就會成立妨害公務罪,今天剛好藉由受訪跟大家法普一下。

妨害公務罪成立的前提,必須是要警察「合法執行職務」,一旦警察沒有合法盤查、臨檢,就不用擔心會有罪,

像這個新聞就是很好的例子,感謝三立新聞採訪,影片連結放在留言處!
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vOWQkPwknb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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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30分鐘

【家庭篇:我是綠帽夫,孩子不是我生的怎麼辦?】

今天是父親節,剛好跟大家分享一個有關爸媽的法律小常識,

大家都知道,如果孩子是在婚姻中所出生,這時候我們在法律上稱這個孩子叫「婚生子女」,

但有沒有可能雖然孩子是「婚生子女」,但爸爸卻另有其人呢(也就是俗稱的「戴綠帽」)?

當然有。

因為從一般邏輯上來看,小孩子都是從媽媽的肚子裡生下來的,所以在認定誰是媽媽的時候非常簡單,

但當我們想要認定到底誰是「生父」的時候,就顯得有些困難。

這個問題還是有解決的方法,如果孩子不是自己所生,這時候法律給了綠帽夫一個機會,可以向法院提起一個「否認子女之訴」,

正好讓法院藉由驗DNA的機會,去證明自己不是孩子的父親。

至於真正是生父的「小王」,可不可以也去跟法院提起「否認子女之訴」呢?

答案是不行,法院的理由是如果小王也可以起訴的話,可能會讓夫妻間互相猜忌,破壞原本婚姻的和諧(哪怕是假面夫妻)

今天的法律常識,希望大家都不會遇到,祝大家父親節快樂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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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20分鐘

【刑事篇:拿別人家門口的紙箱,會成立竊盜罪或侵占遺失物罪?】

新聞:台中今天上午傳出西屯區衛生所遺失兩瓶AZ疫苗,

一名從事資源回收的62歲葉姓老翁在做資源回收時,發現裡面有二個AZ玻璃罐,

因玻璃瓶無法變賣換現,遂將二個玻璃瓶放置在大樓前變電箱旁的蛋盒內。

台中市長盧秀燕指出,疫苗雖然已經找回,但已經出去了又找回來的疫苗,絕對不會讓民眾施打,即使是疏忽也太不應該。

想法:

像今天發生這種事情,回收老翁會有甚麼法律上的責任呢?

先說結論,應該是沒有事

老翁最有可能觸犯的罪名就是「侵占遺失物罪」,但離要成立該罪,還有一大段距離。

侵占遺失物罪簡單來說:就是物品原本的主人已經把東西丟掉了(法律上叫做「脫離持有」),

這時後如果撿到的人把東西據為己有,就會成立侵占遺失物罪。

單看這則新聞,因為回收老翁認為疫苗的玻璃瓶沒有回收價值,所以沒有去動它,

因為客觀上沒有據為己有,當然不會成立侵占遺失物罪。

最常見的就是撿回收的人,把別人放在家門口的紙箱撿去回收,後來莫名其妙就被報警,

這時後因為原本的主人還「沒有」遺失紙箱,所以法院就會用「竊盜罪」下去判。

說來也冤枉,當初撿回收的人從沒想過突然揹了一條竊盜罪,法院也覺得這些人很可憐,

所以法院就會暗示紙箱的主人說是不是已經遺失紙箱,這樣就可以用侵占遺失物罪下去判。

至於能否說服法院從原本的「竊盜罪」(5年以下徒刑),改用「侵占遺失物罪」(只有罰金刑)下去判,就涉及了律師的功力了。

【結語】

到底怎麼區分竊盜&侵占遺失物呢?

舉例來說我今天把手機放在桌上,你趁我上廁所的時候把它拿走,這就是竊盜。

如果我的手機遺失在某處,你若把它拿走,就會成立侵占遺失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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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20分鐘

【車禍篇:青少年車禍如何求償?爸媽要負責嗎?】

新聞:新北市一名14歲的方姓少女,無照騎車還搭載15歲的韓姓少年,昨天(16日)深夜跟著其他同學、友人,一起騎車到處夜遊,

直到今天清晨6時許,準備騎車回家時,疑似因為精神不濟,行經淡水區中正東路2段時,車身突然偏移擦撞人行道,2人撞向路樹,

造成方姓少女頭部重傷,緊急送醫仍挽不回生命,而後座韓姓少年也多處擦挫傷,留院治療與觀察,警方已通知家屬,到院協助了解案情。

想法:

像是這種車禍案件,其實律師也常常碰到,但這個新聞比較特別的是,

因為雙方都是青少年,所以爸媽們都得為小孩子闖的禍負責(法律上稱作「法定代理人之責任」),

換言之,死者少女的爸媽不僅要承擔喪女之痛,後續還可能面對後座少年的求償,

但法律也不是如此不講人情,如果少女的爸媽對於少女已經盡力監督,但還是發生憾事的話,就有可能不用負賠償責任。

舉例來說,之前有碰過爸媽把機車鑰匙鎖在抽屜,但還是被小孩拿走偷偷騎出去,最後發生車禍,這時候爸媽就真的不用負責。

最後講一點比較進階的,其實少女的爸媽還可以主張,是後座的少年指定少女載他,

這時候可能就有法律上「與有過失」狀況發生(簡單來說,就是後座少年對車禍也要負責的意思)

所以千萬別以為車禍案件很單純,一旦碰上後續車禍鑑定、醫藥費、精神賠償等等的計算,都會讓案子變得很複雜,

老話一句,如果發生車禍,還是建議要諮詢專業的律師。

【結語】

十次車禍九次快,講這麼多賠償的事情,也無法挽回一條生命的消逝,這才是最令人難過的事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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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15分鐘

【刑事篇:警察盤查臨檢一定要配合嗎?】

警察盤查臨檢的問題,早就不是一天兩天的事,

這次警察的理由是用「在轄區沒有看過妳」作為理由,老實說這真的超瞎,

而且無法說服任何一位具備正常社會經驗的法官,本案是合法的盤查。

那我會建議警察還不如說出真心話:

「我就是這個月缺業績,想說隨便找一個人盤查」

中獎加分,不中獎也沒差的心態,來找民眾麻煩。

至於如果被盤查的人,像是本案的女老師,

因為突然被盤查,一時之間生理啟動「戰或逃」反應,

最後氣不過說出「真的很蠢」那就是中了警察的圈套。

警察對於不配合盤查的民眾,

通常都會找機會,等民眾說出情緒性語言&肢體動作後,

用「妨害公務罪」現行犯逮捕,反正不管如何先逮捕再說。

一般拒絕配合盤查的民眾,警察的確有權力帶回警局留置3小時,

現在用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,直接限制人身自由24小時,

民眾有甚麼不滿,不好意思,請你直接跟檢察官說。

至於民眾能夠做甚麼明哲保身,

理論上,我們當然要捍衛自己的權利,拒絕違法盤查,

我們可以先致電警局,確認員警編號,

若有疑似違法盤查,記得表明之後會申訴,

並索取異議單,然後我建議大家還是「出示身分證」配合吧!

或許有人會質疑,不是說要捍衛自己的權利到底嗎?

怎麼律師反而叫大家配合盤查,就算是違法盤查?

那是因為我們看過太多案例,就算事後被法院認定是違法盤查,

所以不成立妨害公務罪,最後還民眾清白,

那又怎樣,「刑事程序本身就是一種懲罰」

我們常比喻跑法院,就像是沾到污漬的衣服要丟進洗衣機洗,

就算最後衣服洗乾淨,但拿出來衣服還是有皺褶的,

如同經歷司法程序的一般民眾,

心理陰影永遠都在,沒有復原的一天。

一股腦說這麼多,還是希望台灣能更好,願有那麼一天,我們都能夠安心自在的走在馬路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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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20分鐘

【家庭篇:侵害配偶權官司教戰手則】

新聞:「雞排妹」鄭家純因被拍到和保時捷男出入飯店,且保時捷男又被爆有未婚妻,讓雞排妹背上小三罵名,

雖雞排妹在臉書澄清自己並非第三者,仍成為眾矢之的,而保時捷男此時出面護花,表示和雞排妹是家人般的好友,

「兩人到飯店也無苟且之事」,因為他身體不好,無法做那件事,兩人單純聊天,並沒有逾矩。

【想法】

先說結論,未婚妻在法律上不是配偶,所以保時捷男的未婚妻沒辦法對雞排妹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,

但還是可以趁這個機會,教大家侵害配偶權的官司要怎麼打:

首先,侵害配偶權訴訟「不等於」提告通姦罪,

一來通姦罪是刑事案件,而侵害配偶權則是民事損害賠償的範圍;

二來,現在通姦罪已經被廢除了,但請不用擔心,侵害配偶權的「舉證門檻」沒有通姦罪這麼高,

侵害配偶權訴訟,不用像通姦罪需要去證明兩人「連結」的程度,

所以勝訴的機會遠比通姦罪有罪的機會高(之前有看過通姦罪無罪,但侵害配偶權還是要賠償的例子)

至於要怎麼舉證,最常見的像是LINE的親密對話、上汽車旅館的監視器畫面、發票,都可以當作證明,

這時候對方如果狡辯說在兩人房間裡面沒有嘿咻,基本上法官都不會採信。

最後,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,要在發現外遇的2年內趕快提起,否則就會因為請求權時效消滅而敗訴;

如果達成以上條件後勝訴的話,法官會依照被告的社會身分地位,去決定判賠金額高低,

比如說醫生、大老闆一旦外遇就要賠比較多。

【結語】

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雖然可以懲罰小三,但婚姻要走下去,最終還是得靠夫妻共同經營才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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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30分鐘

【刑事篇:我跟別人互毆了,如何主張權利?】

新聞:昨日有台中一中學生在公車上拒絕讓座,

卻慘被老翁辱罵,甚至出手拉扯學生,

兩人爆發肢體衝突、扭打成一團,一旁民眾隨即出面制止,

隨後警方獲報到場,不過老翁早已自行離去。

關鍵字:【互毆】

想法如下:

像這種互毆案件,之前有當事人來問我們,

問說這種能不能主張「正當防衛」?

簡單來說:

「先出手的人輸,被打的人有機會主張正當防衛」

但因為正當防衛要「當下正面臨不法侵害」

而在沒有「監視器」證明的狀況下,真的很難舉證是誰先打誰,

所以這時候,檢察官通常會同時起訴雙方「故意傷害罪」

然後因為傷害罪是「告訴乃論」,檢察官會再叫雙方「談和解」

等兩邊談好和解以後,再叫雙方「撤告」(皆大歡喜)

事務所之前遇到一個也是互毆的案子,

結果我們的當事人被起訴,但對方竟然「不起訴」

這時候該怎麼做?

記得趕快在10天內,對「不起訴」聲請「再議」(類似上訴)

否則如果對方一但「不起訴」確定,反而變成「我們毆打對方」

最後我們的案子就一定會「敗訴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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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/繼承

閱讀時間:20分鐘

【家庭篇:夫妻離婚分財產,新制如何分配?】

2021年第一篇文章來啦,

這次立法院修正了「夫妻財產制」的規定,與大家的生活息息相關。

先說結論:

我認為可以讓夫妻分財產「變得更公平」!

如果你問我「修正前」,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?

用白話一點的方式來說:

「原則上婚後財產多的人,要給婚後財產少的人,兩人間差額的一半」

但這只是夫妻分財產的原則,表面上看起來很公平

因為傳統上來說:先生在外認真賺錢,

如果沒有太太持家經營,怎麼會有今天的成就呢?

所以先生在婚後所賺的錢,

太太也有貢獻,所以要分給太太一半。

但實務運作久了以後,發現有個困擾,那就是:

「假設先生婚後擺爛,太太不只照顧小孩,還一肩扛起家中生計,

等到經濟穩定後,卻不敢與先生離婚,因為財產要分給先生一半。」

發現不合理之處了嗎? 因為原本的條文沒有彈性,

硬要把財產「切一半」的結果,造成上面「不公平」的狀況發生。

這次修正民法,讓法官不用再死守硬要分2分之1的規定,

而是可以去考量夫妻間:

「平常家事誰做的、孩子誰照顧的、有沒有棄家庭不顧的情況,還有家暴、外遇等等因素」後,

再分配夫妻財產,把「坐享其成」的情況減少到最低。

【結語】

以後夫妻分財產,法官可以考量「雙方對婚姻貢獻」下去分配,

讓太太再也不用吞忍擺爛的先生,可以勇敢離婚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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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20分鐘

【刑事篇:對付警察「臨檢」全攻略!】

昨天有朋友傳給我這張圖,但這張圖實在「錯得離譜」

警察臨檢時,會先聞聞看車內有沒有「酒氣&毒品味」

如果不小心被警察聞到,就會被要求下車,

然後警察就會「花招百出」,讓你「被迫同意搜索」

(例如警察常說:「啊你又沒有做壞事,我看一下你就可以走了啊!」)

但是事情並非警察所說的這麼簡單,今天幫大家歸納幾個常見的「臨檢問題」:

Q.【警察要求出示證件,要不要配合?】

A.要配合,如果不配合,警察可以依法把你帶回派出所,留置最多3小時。

Q.【警察跟我說:「車子(含後車箱)、口袋裡面有什麼東西我看一下」,這時我該怎麼辦?】

A.請大聲說出「我不同意搜索」!

因為臨檢的警察沒有搜索票,除非得到你的同意,否則不能任意搜索。

(說出「我不同意搜索」很重要!因為這是證明警察違法的重要證據)

Q.【不同意搜索後,警察要求我下車,說要檢查車內,我該怎麼辦?】

A.要視情況而定:當駕駛&乘客有「異常舉動」,

而讓警察懷疑有「危害行為」時,才可以「強制下車」

若要進一步檢查車內,則要有「可能犯罪的事實」,警察才能搜車。

(教大家一招:「下車後馬上把車子上鎖」,可以避免警察霸王硬上弓)

Q.【若警察執意要搜身&搜車,我該怎麼做?】

A.請大家務必先「錄影存證」保存證據;

然後記得跟警察索取「臨檢異議單」,作為未來提告之用。

【結語】:遇到臨檢,若警察要求「看一下」,請一定要保護自己,大聲說出「我不同意搜索」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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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15分鐘

【職場篇:低底薪、高獎金真的好嗎?】

新聞:2020「台積電」股價創新高,上周宣布加薪2成,

不過有員工表示,台積電只是把原本的「分紅轉移至本薪」,

所以年薪總額仍然不會變。

想法如下:

若要從「年薪不變」角度來看,員工這樣說的確沒錯。

但從「法律上」來看,台積電此舉是有意義的:

當我們在觀察「年薪」時,可以把它簡單分成「工資」&「非工資」

判斷是否為「工資」,我們會用「給付經常性」&「勞務對價性」下去認定。

用「經常性」&「對價性」當標準,

就可以避免公司巧立名目,作為壓低勞工工資的藉口。

(例如:績效獎金、全勤獎金)

而且因為「本薪」也是「工資」的一部份,

如果工資越高,會連帶增加「勞退專戶的6%提撥」

若員工不幸被資遣,

資遣費的計算也是以「6個月的平均工資」下去計算。

正是因為很多東西,都是以「工資」下去計算,

所以今天台積電調薪,員工基本上是受惠的。

相對來說,這也正是許多慣老闆,喜歡用「低底薪、高獎金」的原因。

(因為這樣就可以省下上述開銷)

【結語】
一鳥在手,勝過十鳥在林。分紅越高固然越好,但若景氣不好、或公司經營出問題,分紅可能就會變得虛無縹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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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20分鐘

【刑事篇:有良民證就代表是好人嗎?】

昨天看新聞才知道,如果要當uber司機,需要提出「良民證」

到底什麼是良民證,難道只要有良民證的人,都是好人嗎?

「良民證」其實只是一般人俗稱,事實上它的全名叫做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」

如果大家有看過良民證,上面會寫這個人有沒有「刑事案件紀錄」(俗稱「案底」)

一般人只要去「警察局」,都可申請良民證。但有2種人無法申請良民證:

第1種是「被通緝」的人、

第2種則是「準備要進監獄、或已經在監獄裡蹲」的人。

但請注意:不是良民證上「一片空白」就代表他是「好人」

有幾種情形,雖然申請人「曾經犯罪」,

但良民證上「不會記載」這個人曾經犯過罪,比較重要的有:

1.受「緩刑」之宣告,緩刑期間很乖,沒有被撤銷緩刑的人。

2.只被判「拘役&易科罰金」的人。

(舉例來說:像「妨害名譽」、「毀損罪」這種輕罪,通常法官都只會判「拘役、易科罰金」而已)

【結語】
當uber司機需要「良民證」,但良民證僅供參考,未必代表這個人身家清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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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30分鐘

【刑事篇:報案請堅持開立三聯單】

最近頻頻傳出,基層員警涉嫌「吃案」

沒有開立三聯單給報案民眾,報案三聯單是什麼?

「三聯單」簡單來講,就是警察機關受理報案的紀錄。

依照規定,當民眾報案「刑事」案件,

不論案情嚴重度,警察機關都應該要開立三聯單。

所以如果今天大家去警察局報案,

警察跟你說:「若亂報案可能會成立誣告罪」

請大家千萬不要害怕,一定要堅持拿三聯單,

因為誣告要有「捏造犯罪事實」的故意,並沒有這麼容易成立。

警察還有另一種方法,就是改幫民眾「備案」

「備案」在法律上來說不算是「報案」,更不算是「提告」

此時6個月「告訴期間」還是在流失,

最後超過告訴期間,再來急著報案,早已為時已晚。

警察會排斥開三聯單的原因,除了減低案件數壓力以外,

還有為了提升「破案率」,提升破案率有兩種方法:

第1種是積極破案、第2種就是警察「吃案」

對警察來說,第2種方法當然比較輕鬆,

「不是解決問題,而是解決提出問題的人」

之前馬來西亞女大生性侵撕票案件發生,

大家才知道臺南市警局的破案率竟高達99%,想也知道十分不合理。

【結語】

大家報案時請一定要堅持拿三聯單;

警界長期以「破案率」作為升官參考標準,才會形成吃案陋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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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20分鐘

【性犯罪篇:不知道對方「未成年」而發生性關係,有罪嗎?】

2020鬧得轟轟烈烈的美國大選,

民主黨候選人「拜登」的兒子-「杭特.拜登」

,與「未成年少女」性愛影片外流。

謠傳如果今天杭特.拜登出來開記者會,

說自己「不知道」對方未成年,能不能判無罪?

先說結論:

雖然客觀上少女未滿18歲,

但若杭特.拜登主觀上「不知道」少女未成年,

拜登就「不會」成立性犯罪。

但是,實務上絕對不是隨口說一聲「我不知道」

就可以把所有責任給推卸掉。

若從外表「可辨識」對方年齡,刑責可逃不掉:

像是這類案件,除了用「外表」來判斷,

我們還可以用其他方法,來認定嫌犯知不知道對方年齡:

比如說查看對方的「身分證」、

或者是雙方LINE的對話紀錄,

有沒有提到對方還在上國中、高中等等...

又或者雙方都是透過FB聯絡,

而對方在FB的個人資訊,

也寫明自己「出生日期」、「就讀學校」等等…

這些都可以證明嫌犯知悉對方的年紀。

不過有曾經看過,女方拿出偽造的身分證,

讓恩客誤以為她已經成年,

這種就會被拿來作為被告抗辯的有力理由。

結語:

法律上對於「和未成年發生為性行為」的人,有嚴厲的處罰,

但必須犯嫌「主觀上」具備「故意」,才可能成立犯罪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