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hu Aug 01 20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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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:歸仁雙屍案冤獄18年獲2391萬賠償,謝志宏覆審成功
21年前震驚社會的台南歸仁雙屍命案,曾被判9次死刑、死刑定讞的謝志宏,因檢方發現新事證聲請再審,獲判無罪確定;
台南高分院認為,審酌謝志宏自歷時近20年的訴訟煎熬,羈押期間所受財產、精神、名譽的減損、自由受拘束等,
以謝羈押期間生活水準、物價指數及幣值等差異,以每日補償3500元為適當,決定補償2391萬。
關鍵字:【冤獄補償】
想法:
看到新聞的原始標題有寫到「嫌太少」,後來被砲轟才改掉,說實在記者標題這樣下,看了蠻難過跟生氣的,
依據「刑事補償法」規定,曾經被羈押但最後被判決無罪確定,可以請求國家補償,原則上補償以日為單位,
白話來說就是每關一天,國家要補償「3000~5000」元,但是為什麼補償的金額會浮動呢?
原因就是刑事補償法有一條規定是說:如果冤獄的人有「可歸責事由」(也就是被關的人本身也有問題),
這個時候補償金還可以往下扣,變成每日「1000~3000元」
之前曾經有過法院認為因為被告自白在先,所以才會錯判,縱使被告自白很有可能是被警察刑求出來的
(就是在說「蘇建和」案,以前刑求逼供超常發生),
被告這時候還是會被法官認為要負責,補償金就會被東扣西扣。
想想其實這條規定很不合理,一個人被關幾十年,每天隨時有可能會被槍斃,好不容易被放出來,但人事已全非,
關到從黑髮變白髮,關到父母親都認不得,法院才會還你一個無罪判決。
等之後還要再跑一次流程,向國家請求補償的時候,
法院可能還覺得「你會被關也是因為自己瓜田李下的關係」,這時候給人的感覺真的很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