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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15分鐘

【國賠篇:冤獄補償2000萬真的太多嗎?談冤獄補償價格是否合理】

新聞:歸仁雙屍案冤獄18年獲2391萬賠償,謝志宏覆審成功

21年前震驚社會的台南歸仁雙屍命案,曾被判9次死刑、死刑定讞的謝志宏,因檢方發現新事證聲請再審,獲判無罪確定;

台南高分院認為,審酌謝志宏自歷時近20年的訴訟煎熬,羈押期間所受財產、精神、名譽的減損、自由受拘束等,

以謝羈押期間生活水準、物價指數及幣值等差異,以每日補償3500元為適當,決定補償2391萬。

關鍵字:【冤獄補償】

想法:

看到新聞的原始標題有寫到「嫌太少」,後來被砲轟才改掉,說實在記者標題這樣下,看了蠻難過跟生氣的,

依據「刑事補償法」規定,曾經被羈押但最後被判決無罪確定,可以請求國家補償,原則上補償以日為單位,

白話來說就是每關一天,國家要補償「3000~5000」元,但是為什麼補償的金額會浮動呢?

原因就是刑事補償法有一條規定是說:如果冤獄的人有「可歸責事由」(也就是被關的人本身也有問題),

這個時候補償金還可以往下扣,變成每日「1000~3000元」

之前曾經有過法院認為因為被告自白在先,所以才會錯判,縱使被告自白很有可能是被警察刑求出來的

(就是在說「蘇建和」案,以前刑求逼供超常發生),

被告這時候還是會被法官認為要負責,補償金就會被東扣西扣。

想想其實這條規定很不合理,一個人被關幾十年,每天隨時有可能會被槍斃,好不容易被放出來,但人事已全非,

關到從黑髮變白髮,關到父母親都認不得,法院才會還你一個無罪判決。

等之後還要再跑一次流程,向國家請求補償的時候,

法院可能還覺得「你會被關也是因為自己瓜田李下的關係」,這時候給人的感覺真的很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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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20分鐘

【刑法篇:小偷的偷竊工具算是凶器嗎,談法院如何認定加重竊盜罪?】

新聞:法官開庭拿鐵棒敲自己頭直喊痛,認定是凶器打臉檢方

桃園余姓男子去年5月持鐵棒連接彈簧,勾撈選物販賣機物品掉落洞口偷走,

檢察官認為他拿的鐵棒非凶器,依竊盜罪嫌起訴;

法官認為檢方調查未盡,親自向警方調取該鐵棒,還「拿鐵棒敲自己頭」發現「頭頂很痛」,

認定是凶器,依攜帶凶器竊盜罪判余男6月,可上訴。

關鍵字:【攜帶凶器】

想法:

這則新聞根本是以前大學刑法課的回憶啊,

大家必須要先知道刑法竊盜罪的刑度是5年以下,

但是如果在符合特殊條件之下,例如入侵房屋、三人以上、攜帶凶器等等,

就會成立加重竊盜罪,最低刑度就會變成6個月以上、5年以下

看完這則新聞,大家心中可能有疑惑,

小偷拿鐵棒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偷夾娃娃機的商品(當作竊盜工具之用)

也就是從客觀的行為看來,小偷應該沒有要拿鐵棒作為傷害人的兇器的想法,

難道這樣還算凶器嗎?

但法院一直以來堅定的認為,不管小偷心中是把鐵棒當成凶器或是竊盜工具,

只要鐵棒「客觀上能夠傷人」就算是凶器。

但若仔細一點區分,其實我認為還是要參考小偷主觀上的想法(凶器或工具)去判斷,

因為之前有發生過小偷拿螺絲起子或鉗子要去撬門,最後還是被法院認定成凶器的例子。

【結語】

並不是要鼓勵大家偷東西的時候不要帶工具(誤)

只是有時候工具或凶器真的很難判斷,不過法官也不用拿來敲自己的頭啊啊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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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30分鐘

【刑法篇:從Toyz販賣大麻談毒品案件如何減刑?】

今天來聊聊電競選手Toyz涉嫌販賣大麻菸彈事件,

從新聞上我們可以知道Toyz應該是下線被抓然後咬他出來,從Toyz家裡被搜出來的200顆大麻菸彈數量也不少,

大家要知道大麻是二級毒品(先不論合理與否),依照毒品條例規定販賣二級毒品是10年以上重罪,

而且加上有重覆販賣可能,這種實務上抓到一定羈押,那如果我們是Toyz的律師該怎麼辦?

首先我們要看檢方手上有甚麼能夠證明Toyz販賣的證據,例如電話監聽譯文,或是GPS定位交易地點、帳戶金流記錄等等,

如果以上都沒有,那本案就還有空間,Toyz可以解釋家裡的大麻是自己要用的,不是要拿來賣的,

這時候刑度就會降到5年以下(差很多吧),

但是Toyz的律師辯護策略一定要趕快決定,因為如果最後被法院認定有販賣,刑度就是10年起跳,

正是因為刑度太重,所以被告都想要拚減刑,毒品條例會給Toyz三次減刑機會:

分別是「偵審均自白」、「供出毒品來源並查獲」、「情輕法重」,

所以如果罪證明確,Toyz一定要在之後開偵查庭的時候,跟檢察官承認有販賣大麻事實,

加上如果他有供出毒品來源並查獲,就會因為減刑2次而大幅度壓低刑度。

最後,因為販賣毒品是一行為一罰,所以Toyz也不能承認太多販賣次數,

不然之前有看過販賣20次毒品,最後加起來要執行28年的例子(當然被告早就跑路了)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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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20分鐘

【刑法篇:高雄城中城大火,是成立放火罪或失火罪?】

之前高雄城中城大火,想到之前看到消防員的TED演講,分享火場逃生的重要觀念。

簡單替大家摘要重點:「小火快逃,濃煙關門」

原則上如果是小火,那逃離室內空間是正確的。

但是如果像城中城那樣,一打開門發現都是濃煙,能見度已經趨近於零的時候,

這個時候絕對不能:

1.「躲進浴室」(X)

因為浴室的塑膠門一遇到熱,就會融化讓濃煙進入,一瞬間就會讓人窒息。

2.「往頂樓跑」(X)

因為含劇毒的煙上升的速度,比你用跑的還要快。

3.「用濕毛巾,捂住口鼻逃生」(X)

因為濕毛巾根本擋不住濃煙中的毒氣跟高溫,

而且為了要穿越濃煙,還要把你從原本相對安全的環境,移動到更致命的危險當中。

【結語】

「火場的頭號殺手是濃煙,不是火。大部分的火場罹難者,都不是被燒死,而是活活被嗆死的」

如果真的遇到大火的話,關上門並且拿濕毛巾堵住門縫,不讓劇毒濃煙竄進來,才是保命之道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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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/毒品犯罪

閱讀時間:20分鐘

【職場篇:颱風天老闆可以改成遠距離居家上班嗎?】

有人問說如果放颱風假,老闆要求員工居家上班,員工可以說NO嗎?

這要從頭說起,以前網路還沒這麼發達的時候,大家腦中浮現上班的景象,都是要開車、騎車上下班,

但是自從疫情爆發以來,大家發現原來可以居家上班,而且也漸漸習慣遠距離上班,

所以精打細算的老闆就想出「放颱風假當天就改叫員工用居家上班」的方式。

至於勞動部怎麼說?各位上班族朋友可能要失望了

勞動部說因為居家上班不用出門面對風雨,所以處在「可以提供勞務」的狀態,這時候就沒辦法放颱風假了。

其實我覺得勞動部的說法蠻合理的,颱風假的本意本來就不是要讓勞工休息,而是怕勞工出勤太危險而設立的規定。

我想了一下,這種狀況可以放到颱風假的人,就是必須親自到工作地點提供勞務的職業才有可能,例如工廠作業員。

最後,北市勞動局又跳出來同意勞動部的說法,但補一句說「老闆仍應秉持疼惜之心,『宜』加給勉力出勤的勞工工資。」

這句我就看不懂了,行政機關每次都很喜歡「宜來宜去」,也不告訴老闆到底「應該或不應該」加發薪水,而造成大家無所適從。

【結語】

有多少佛心老闆會因為員工颱風假出勤而加發薪水,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(機率不高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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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不是人生坎坷,只是還沒學會自保,從社會新聞、當事人案件延伸,解開普通人的法律誤解。不懂才會怕,不懂才會被騙,社會在走,法律常識要有,讓身經百戰的刑事律師教你避開冤枉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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